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 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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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年27日下午,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起征点为1600元,决定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2007年12月29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3、个人所得税是的偶然所得没有起征点的规定。
但对于购买福利彩票、福利奖券和体育彩票的中奖所得每次在1万元以下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国税发[1994]127号)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4、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它偶然性质的所得。
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假如:某某参加电视台举办的有奖竞猜活动中奖,获一台价值8000元的电视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8000×20%=1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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