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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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的区别
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等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取得的报酬是有区别的。根据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一般来说,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凡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的人员,其为本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而其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所取得报酬,不属于税法中所说的“受雇”,应是“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
2.个人兼职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的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
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的规定,这里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3-1?单选
王某为一家私营有限公司的董事兼投资者,不在该私营企业任职,2018年从该公司取得董事费收入8万元,将其中2万元通过民政部门捐赠给贫困地区;以投资者的名义向该私营企业借款3万元用于非生产经营,年末未偿还借款。上述事项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11200 B.11400 C.16190 D.17440
【答案】D
【解析】不在企业任职,取得的董事费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私营有限公司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年终不归还,又不用于生产经营的,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王某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80000×(1-20%)×30%=19200(元),实际公益救济性捐赠额为20000元,超过捐赠扣除限额,所以捐赠税前扣除额为扣除限额19200元。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0000×(1-20%)×(1-30%)×30%-2000+30000×20%=17440(元)。
上述董事费收入若发生在2019年以后,应并入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按年一并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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