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附物 添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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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添附是指数个不同人所有的物结合成为一物(合成物、混合物)或在他人的物上加工使之成为新的物(加工物)的法律事实,如房屋是土地的附合物、油画是颜料和画布的混合物、木雕是木材的加工物。
2、添附制度是各国物权法中的一项确认产权的重要规则,也是物权变动的一种重要规则。添附制度不能为侵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制度所替代,确认添附制度并完善添附规则,应当是我国《物权法》制订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3、扩展资料:
4、(1)动产与动产的附和。非毁损不能分离或者分离的费用较大。从我国的司法实践分析,动产与动产的附和应当由原所有人按照其动产的价值,共有合成物。如果可以区别主物或从物,或者一方动产的价值显然高于他方的动产,则应当由主物或价值较高的物的原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并给对方以补偿。
5、(2)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和。成为不动产的组成部分。罗马法中,这种附和主要是因建筑或者种植而产生。一般的原则是建筑物或者种植物归土地所有人所有,至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则视行为人是出于善意还是恶意而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和,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但应当给原动产所有人以补偿。
6、(3)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和。民间常见的情形主要为:承租人、借用人在租借来的楼房平台上加盖一层楼房或者兴建一间房屋等。对此,关于物权部分的司法政策是:如增建房屋与原不动产价值悬殊时,附和物的所有权归原不动产所有人;如价值相当,应为双方当事人共有附和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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