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关系三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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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 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 发生的由行政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2、是法 律关系的一种。
3、同其他法律关系相比较,有以下特点: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受其委 托和授权的机关、团体或个人,即必须有代表国家从事行 政管理的当事人。
4、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 以及公民、法人与其他社会团体之间不可能产生行政法 律关系。
5、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行政机 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外国 有关机关之间可以依法产生行政法律关系。
6、(二)行政法 律关系中的当事人的地位往往是不平等的。
7、在大部分行 政法律关系中,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其地位优 于对方当事人,这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1)行政法律 关系的产生一般只要具有这方面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的 单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只有在个别情况下,才可能由社 会团体或者公民的意思表示而发生。
8、(2)某些行政法律关 系的消灭也往往因国家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即确定。
9、 (3)国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增设或限制、剥夺对方当事人 的某项权利,也可以增设或豁免对方当事人的义务,而对 方当事人不能这样做。
10、(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其权 利和义务等都是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事先规 定的,行政机关和其他当事人都不能自由选择。
11、(四)行政 法律关系中的违法者,通常要向其主管机关承担责任,有 时还要对受害的公民负责。
12、只有同时具备以上特点的社 会关系,才是行政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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