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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49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导读 大家好,我是小典,我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49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

大家好,我是小典,我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49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对于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正确理解是:原则上,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有效期间为一年,但如果劳动报酬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直被拖欠的(即便是超过一年),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均可申请仲裁,超过一年的仍不得申请仲裁。

2、仲裁期限不得延长,即一年的有效期间是不变的,但可因主张权利、请求救济、不可抗力等引起时效中断、中止而实质“延长”。(依据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本文到此讲解完毕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