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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是什么?有什么利弊?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

导读 大家好,我是小典,我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是什么?有什么利弊?,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很多人还不知道,现...

大家好,我是小典,我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是什么?有什么利弊?,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一)劳动合同。

2、《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3、这一规定,被我国的劳动法理论界和司法机关认为是劳动合同的定义。

4、   实际上,作为劳动合同的定义,上述规定是非常简陋的。

5、其主要 问题 在于没有对劳动关系进行定义,没有讲清楚劳动关系的特征。

6、正是由于这样简陋的定义,才使人们常常分不清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的区别。

7、   任何定义,都应指出所要定义的对象的特征,根据这些特征,可以确定对象的内涵和外延。

8、但是,《劳动法》这一规定,却不能实现这一目的。

9、这一定义,对合同的主体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对客体和 内容 没有明确描述。

10、如果可以这样定义劳动合同,那么其他合同也就可以简单多了,例如,买卖合同是合同双方建立买卖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11、但是,这种规定根本不能反映出买卖合同的特征。

12、我国《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13、这种定义,可以使人对买卖合同的概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不会同其他合同混淆。

14、   劳动合同所定义的劳动关系,其前身就是民法中的雇佣关系 .劳动合同是一种私法上的合同,是一种雇佣合同。

15、劳动合同为当事人一方(劳动者)负有从事工作义务,他方(用人单位)负有支付工资义务的双务合同。

16、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在从属关系上提供劳动,从事工作的合同。

17、所谓居于从属关系,系指工作的实施应服从用人单位的指示。

18、   劳动合同的概念,应该体现出劳动关系的内容。

19、根据比较法的 研究 ,我们可以将劳动合同定义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合同。

20、   需要指出的是,劳动合同亦称为劳动契约,在国外还称为雇佣合同或雇佣契约 .判断一个合同是不是劳动合同,不能仅仅看它的名称,关键看它是否符劳动合同的构成要件。

21、 (三)劳务合同。

22、劳务合同是我们经常提到的一个概念,但是,对劳务合同的定义,不但立法没有做出规定,教科书也鲜有讲授。

23、   根据给付的标的,合同可以分为三大类,一类是以财产为给付标的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第二类是以为劳务给付标的合同,例如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雇佣合同;第三类是以共同从事一定工作为目的合同,例如合伙合同 .从最广义的角度讲,第二类合同可以称为劳务合同(本文称为第一层次的劳务合同)。

24、王全兴教授就是在这个角度上使用劳务合同概念的。

25、他说“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它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

26、 第一层次的劳务合同又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债务人以自己的劳力、技术、智能等为债权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最终工作成果向债权人提交的合同;第二类是以自己的一定行为供债权人消费的合同,这一类合同从一定的角度也可以称为劳务合同(本文称为第二层次的劳务合同),雇佣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可以归入这类。

27、第二层次的劳务合同这一类劳务合同,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合同中的劳动提供者有较大的自由,可以根据自己得能力、判断,概括地为债权人提供劳动,例如委托合同、居间合同;另一类合同中,劳动提供者完全根据债务人的指示提供劳动,自己很少有选择的权利,这一类和同可以称为劳务合同(本文称为第三层次的劳务合同),例如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劳务输出合同。

28、从最狭义的角度讲,劳务合同是以他人对自己负有的根据自己的指示提供一定劳务向他人提供劳务的合同,比较常见的是单位之间的借调合同、劳务输出合同等,本文讨论的就是这一类劳务合同。

29、   劳务合同实际上涉及到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

30、一个合同是雇佣人(用人单位或 自然 人)与受雇人之间的雇佣合同或劳动合同,另一个是劳务提供者(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中的雇佣人)与与劳务接受者之间的劳务合同。

31、这种合同与《合同法》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非常相似。

32、   劳务合同是通过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和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实现的。

33、《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4、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5、劳务接受人是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的第三人,受雇人是劳务合同的第三人。

36、在劳务合同中,劳务提供人与劳务接受人约定,由受雇人向劳务接受人直接提供劳务,劳务接受人向劳务提供人支付劳务费,劳务接受人在接受劳务的过程中应当提供适当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如果受雇人向劳务接受人提供的劳务不符合劳务合同的约定,劳务提供人应当向劳务接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37、在劳动合同中或雇佣合同中,雇佣人与受雇人约定,受雇人直接向劳务接受人提供劳动,雇佣人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接受人向受雇人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如果劳务接受人提供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不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雇佣人应当向受雇人承担违约责任。

38、劳务合同履行过程中,雇佣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的约定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当然,也可以委托劳务接受人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

39、   也就是说,受雇人作为第三人履行劳务提供人对劳务接人的债务,劳务接受人作为第三人履行雇佣人对受雇人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债务;劳务接受人对劳务提供人的劳务债权由第三人受雇人履行,受雇人对雇佣人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债权由第三人劳务接受人履行。

40、虽然受雇人直接向劳务接受人提供劳动,但受雇人与劳务接受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

41、   我国现在的劳务合同主要由两种,国内的劳务合同(一般称为借调合同 ,现在多直接称为劳务合同)和跨国劳务输出合同,由于跨国劳务输出合同劳务履行地在国外,具有涉外性,法律适用就更加复杂。

本文到此讲解完毕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