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多少名 非公开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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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条《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2、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3、(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4、(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5、(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6、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
7、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8、扩展资料
9、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统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0、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被2020年6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8号公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取代。
11、第二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应当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12、参考资料来源:
13、中国证券委员会-【第11号公告】《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14、实施细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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