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全文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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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
2、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3、(一)移动、损毁、涂改、刻划界碑(桩);
4、(二)破坏有国界辅助标志物、方位物或者界河护岸作用的树木、植被和相关设施;
5、(三)改变或者可能改变国界线走向、影响或者有可能影响界河稳定的;
6、(四)在界河进行炸鱼、毒鱼、淘金、采沙、超标排污,或者在界河中的沙洲、岛屿上砍伐树木、挖沙取石;
7、(五)私自开通或者扩建边境通道、便道,在界河上私开渡口、私设码头;
8、(六)在与邻国签订的协议、协定禁止范围内设置危险化学品存储设施及危险废物处置场所;
9、(七)在中越国界线我方一侧30米、中老国界线我方一侧100米、中缅国界线我方一侧10米范围内新建永久性建筑或者设施,与邻国商定同意的除外;
10、(八)在中越国界线我方一侧1000米、中老和中缅国界线我方一侧500米范围内烧荒;
11、(九)其他改变边界现状的行为。
12、延展阅读:
13、为了加强边境管理,保持边境地区安全稳定,促进边境地区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快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公安边防部门可以根据边境维稳、反恐、禁毒等任务需要,经上一级批准,在边境地区或者进出边境地区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检查点,实施边防检查,任务结束后,应当及时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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