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高校非升即走异化为以走代管 教师权益如何保障?
部分高校非升即走异化为以走代管
徐靖,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探讨了我国高等教育领域中“非升即走”聘用合同的法律性质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优化路径。文章指出,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我国高校教师制度逐渐转向聘任制,多数“双一流”及部分地方院校实行了以“非升即走”为特点的教师管理制度。这一制度虽有争议,但也促进了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非升即走”合同的法律性质成为讨论焦点,关键在于如何界定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既是劳动者,享受劳动法保护,又是具有高度专业性的人员,需承担科研创新职责。同时,他们作为特殊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教育公共事务。因此,“非升即走”合同被视为一种新型社会行政劳动合同,结合了社会行政与劳动双重特性。
实践中,“非升即走”制度面临若干法治挑战,如招聘信息不透明、教师协商权受限、合同条款易变等,导致教师权益难以有效保障。此外,该制度在目的与手段上也受到质疑,如是否真正维护学术自由、职称晋升标准是否过于偏重科研忽视教学,以及是否能在选拔优质人才的同时保障教师权益。
为了优化“非升即走”制度,文章建议从立法层面建立专门的人事聘用法律体系,加强校内规则制定的公众参与和信赖利益保护。在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强调信息公开、平等协商和解聘听证的正当程序。对于权益救济,提出应有限度地开放行政诉讼,对合同及相关校内制度进行程序性和附带合法性审查,确保制度的公平合理。
总结而言,文章主张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和强化程序正义,平衡高校自主管理与教师权益保护,让“非升即走”制度既能有效选拔人才,又能充分尊重和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