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情侣分手后男方索还108万彩礼 法院判还20万
同居情侣分手后男方索还108万彩礼
一对情侣在2019年开始了同居生活,并着手筹备婚礼。男方陆先生将自己的收入交给了女方黄女士管理,并在一段时间内多次向黄女士转账。然而,随着时间推移至2023年,两人因长期分多聚少,感情逐渐出现裂痕,最终决定分手。分手后,陆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黄女士返还他所认为的“彩礼”款项,总计108万元。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恋爱期间陆先生向黄女士转账的总额为301938元,其中部分转账是基于将来结婚的目的,这部分资金被认定带有彩礼性质。若结婚不成,陆先生有权要求返还。但是,那些为了加深感情给予的金钱、双方共同生活时的开销、以及通过黄女士账户转给第三方的资金,并不被视为彩礼。同居情侣分手后男方索还108万彩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定情况下给予的财物不被视作彩礼,例如节日或生日的小额礼物、日常增进感情的消费等。尽管陆先生和黄女士未正式登记结婚,不具备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但他们在同居期间的实际生活情况也是处理彩礼纠纷时不可忽视的因素。特别是考虑到黄女士在同居期间经历过宫外孕手术并接受了流产治疗,基于这些特殊情况,法院酌情做出了判决,要求黄女士返还20万元给陆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