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小过重罚”,执法彰显力度,更要饱含温度
文 / 九派新闻特约评论员舒圣祥
" 实践中对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的行政处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处以高额罚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甚至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生产生活,不利于他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建立对法治的信赖,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法律监督。"7 月 8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说。
近年来,行政处罚领域出现了不少热点事件,其中,某些罚款数额与违法所得严重不成比例的天价处罚,每每引发舆论惊叹。陕西榆林一夫妇卖 5 斤超标芹菜,纯利润不足 10 元,被罚款 6.6 万元;四川宜宾一家耳部护理店被卫生执法部门认定 " 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营业额不足 500 元,被罚款 22 万元 …… 诸如此类的案例还有很多,处罚金额超过公众朴素认知,当事人想要获得一个说法却很难,想要推翻处罚决定更是难上加难。
最高检新闻发布会上,也介绍了一起典型案例。74 岁个体经营户曾某因销售一瓶 78 元过期葡萄酒被罚款 5 万元,经法院一审、二审、再审,曾某 6 年诉讼未果、申诉无门,最高检到当地召开听证会公开审查,搭建对话平台,促使行政机关主动纠正。6 年诉讼无果,耗时耗钱耗精力,其中艰难可想而知。这还是拿起了法律武器,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权的极少数;更多当事人,可能连行政诉讼的勇气都没有。试问,要想引起最高检注意,直接在当地召开听证会公开审查,并促使行政机关主动纠正,谈何容易?
" 小过重罚 " 之所以屡禁不止,除了某些地方部门总有罚款创收的冲动之外,关键原因也在于缺少约束的力量。有些行政处罚,虽然看上去非常不合情理,但在法律上又难说没有一点依据,至于是否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往往是比较专业的法律问题,需要专业律师介入,诉讼成本会增加不说,官司还不一定能打赢。这就是当下 " 小过重罚 " 时常沉渣泛起的现状,迫切需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对任性的权力形成有效约束。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就是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在行政执法中,既要避免 " 重过轻罚 " 也要避免 " 小过重罚 ",应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执法不能只讲力度,执法部门在维护好市场秩序的同时,也要为小微主体的生存创造良好环境。
处罚只是手段不是目的,执法绝不等于处罚。每一项行政处罚,既要满足合法行政原则,也要满足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比例原则,要将对行政相对人的损害降到最小。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严格落实这些法律原则," 小过重罚 " 不该存在。
行政执法彰显力度的同时,也可以饱含温度。罚款决定应该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切身感受,确保罚款决定符合法理,并且考虑相关事理和情理。探索构建 " 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 " 等执法模式。期待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深化 " 小过重罚 " 系统治理,以良法善治实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