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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协认定6起裁判错漏判 网友热议这些失误判罚

导读 7月2日晚,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进行了本赛季第十二期(20240702期)裁判评议工作。根据近期各俱乐部的申诉意见,本期主要评议了11个判...

7月2日晚,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进行了本赛季第十二期(20240702期)裁判评议工作。根据近期各俱乐部的申诉意见,本期主要评议了11个判例,分别来自中超、中甲、中乙和女超联赛。评议组认定其中有6起裁判错漏判。

本期评议会仍采用视频会议形式,邀请中国足协纪检人员、权威媒体代表列席旁听会议,采用评议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单独发表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得出评议结论如下:

判例一:中超联赛第7轮补赛,梅州客家VS上海海港,比赛第54分钟,上海海港18号队员进球,进球前其手臂疑似与球有接触。裁判员临场判罚进球有效,VAR未介入。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从可供VAR查看的相关视频画面看,无法准确证明上海海港18号在进球得分前,其手臂与球是否有接触。在评议过程中,评议组查看评议了来自其他渠道和角度拍摄的慢速回放视频,确定了上海海港18号在进球得分前手臂与球有接触的客观事实。由于该队员手臂触球后立即进球得分,按照规则应判罚其手球犯规,进球无效。裁判员临场判进球有效的决定错误。另由于上述情况,VAR在无法看到可以清晰证明海港队员手臂与球接触的画面的情况下,未介入,不应视为错误。

判例二:中超联赛第7轮补赛,梅州客家VS上海海港,比赛第67分钟,上海海港3号队员与梅州客家15号队员在争抢位置时发生身体接触,随后上海海港7号队员进球。裁判员临场判罚进球有效,VAR未介入。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在进球前,上海海港3号在与对方队员争抢位置时拉扯犯规,犯规行为影响和限制了对方队员的行动,应判其犯规在先,随后7号队员的进球无效。裁判员临场判进球有效的决定错误,VAR未介入错误。

判例三:中超联赛第16轮,武汉三镇VS上海海港,比赛第29分钟,上海海港19号队员防守武汉三镇11号队员时,双方发生身体接触后倒地。裁判员临场未判罚犯规,VAR未介入。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上海海港19号正面踢人犯规,其动作未顾及到可能对对方造成的危险,从接触的力度、部位等因素看,属于鲁莽犯规,应判罚直接任意球并出示黄牌警告。裁判员临场决定错误,漏判犯规和黄牌。另外,该犯规不属于使用过分力量的严重犯规,不应出示红牌,VAR未介入正确。

判例四:中甲联赛第15轮,广西平果哈嘹VS重庆铜梁龙,比赛第90+5分钟,重庆铜梁龙队进球,裁判员临场判进球有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重庆铜梁龙31号在同队16号传中触球时,处于越位位置,并随后参与头球争抢,应判其越位犯规,随后的进球应判为无效。第一助理裁判员漏判越位犯规,裁判员临场判进球有效的决定错误。

判例五:中甲联赛第15轮,苏州东吴VS石家庄功夫,比赛第7分钟,石家庄功夫8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与守方队员出现身体接触后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从现有视频来看,守方队员手臂与对方队员的接触,不足以造成对方倒地,裁判员临场观察位置好,做出的不犯规的决定应予以尊重和支持。

判例六:中甲联赛第15轮,苏州东吴VS石家庄功夫,比赛第90+9分钟,石家庄功夫9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与守方队员出现身体接触后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苏州东吴2号在防守对方9号时有拉扯动作,但没有明显限制对方的行动和完成射门动作。裁判员临场做出的不犯规的决定应予以支持。

判例七:中乙联赛第14轮日照宇启VS大连鲲城,比赛第90+8分钟,大连鲲城队准备踢前场的直接任意球时,日照宇启华信28号队员与大连鲲城2号队员争抢有利位置发生接触,经第二助理裁判员协助,裁判员以暴力行为为由,出示红牌将大连鲲城2号罚令出场。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大连鲲城2号在比赛停止状态下,争抢位置时故意踢对方队员,性质上属于暴力行为,裁判员临场未看到该行为,在助理裁判员提示后对大连鲲城2号出示红牌罚令出场的最终决定正确。

判例八:中乙联赛第14轮,湖南湘涛VS江西黑马青年,比赛第90分钟,江西黑马青年2号队员带球至对方罚球区内,湖南湘涛16号对其防守,江西黑马青年2号倒地,裁判员临场未判罚犯规。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双方身体接触主要是由于江西黑马青年2号队员向内侧变线到对方跑动路线导致的双方腿部接触,属于双方正常的身体接触。不应视为守方犯规。裁判员临场做出的不犯规的决定正确。

判例九:中乙联赛第14轮,泉州亚新VS广西恒宸,比赛第87分钟,广西恒宸11号队员在比赛停止时疑似用头撞击对方队员,裁判员以暴力行为为由,出示红牌将广西恒宸11号罚令出场。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广西恒宸11号用头部故意撞击对方队员面部,力度不可忽略,性质上属于暴力行为,裁判员出示红牌将其罚令出场的决定正确。

判例十:中乙联赛第14轮,赣州瑞狮VS上海海港B队,比赛第32分钟,赣州瑞狮10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射门,上海海港B队60号队员试图阻挡射门,球疑似与其手臂有接触,裁判员临场未判罚犯规。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上海上港B队60号手臂触球,并且手臂位置使身体不自然扩大,应被判罚手球犯规和罚球点球。同时,按照本场比赛进行时中乙联赛执行的竞赛规则版本,手球犯规阻挡了对方射向球门的球,应以阻止了对方有希望的进攻为由,予以黄牌警告。临场裁判员决定错误,漏判手球犯规、罚球点球和黄牌。

判例十一:女超联赛第12轮,江苏无锡女足VS永川茶山竹海橙狮女足,比赛第63分钟,永川女足11号队员前场抢断,随后江苏无锡女足5号队员对其进行防守时,双方发生身体接触,重庆女足11号倒地。裁判员判罚直接任意球,并在与助理裁判员及第四官员沟通后,出示红牌将江苏无锡女足21号队员罚令出场。

对于此判例,首先评议组一致认定:犯规队员应为江苏无锡女足5号,裁判员对江苏无锡女足21号实施纪律处罚,处罚对象错误,经与助理裁判及第四官员沟通后也未能识别正确的处罚对象。另外,对于江苏无锡女足5号的犯规应给予的纪律处罚,评议组成员意见存在分歧。多数成员认为,实施犯规时,江苏无锡女足27号队员已经高速回防,在距离球门较远的情况下,后续存在对攻方队员形成有效防守或干扰的可能性,不完全符合破坏明显进球得分机会的判定标准(此情形下应出示红牌),应以阻止对方有希望的进攻为由,黄牌警告江苏无锡女足5号队员。裁判员出示红牌罚令出场的决定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