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妇女权益获强力保障
6月28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法律强调了对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就此采访数位专家,探讨这部法律对加强农村妇女权益保障的正面效应。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是该法的关键议题。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指出,新法基于人民为中心的原则,确保农民群体的根本利益,总结并吸收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经验,确立了成员资格的统一明确标准,这一标准既体现了成员资格的固定性、法定性和平等性,也为农村妇女权益保护奠定了坚实基础。法律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不容任何组织或个人侵犯,确保了包括妇女在内的所有成员的合法权益。
新法律规定,户籍在或曾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之存在稳定权利义务关系、依赖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自动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李明舜强调,这一规定从国家层面设定了成员资格的统一标准,彰显了保护农村妇女等群体权益的国家意志,并重申妇女应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容因婚姻状态或其他性别因素而遭受权益侵害。
李明舜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显著增强了对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保护力度,针对性解决了长期存在的权益保障难题,有助于农村妇女与社会经济同步发展,提升她们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针对农村妇女因婚姻变动可能面临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问题,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研究员张永英表示,新法明确规定成员身份不受离婚、丧偶等因素影响,确保了农村妇女在婚姻状况变化时的权益稳定,同时也适用保护入赘女婿等群体,有望从根本上解决“出嫁女”权益受损的问题。
此外,法律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需包含一定数量的妇女代表,张永英认为,这为农村妇女参与决策管理、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利于促进性别平等原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中的实施,推动乡村振兴战略中妇女力量的有效发挥。
值得注意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还引入公益诉讼条款,授权检察机关在确认成员身份过程中发现妇女权益受损且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时,可提出检察建议或提起公益诉讼。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杨丽认为,这一条款为妇女权益保护开启了新的司法途径,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相呼应,将进一步增强公益诉讼在维护农村妇女集体成员身份上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