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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妈偷菜被发现逃跑时摔伤索赔8万 法院驳回

导读 6月12日,重庆市永川区法院公布一起案件。某日,菜主黄某发现老太王某正在偷采其种植的香菜,遂发声制止。王某听到声音后立即逃跑,黄某随...

6月12日,重庆市永川区法院公布一起案件。某日,菜主黄某发现老太王某正在偷采其种植的香菜,遂发声制止。王某听到声音后立即逃跑,黄某随手找到一根木棍追赶,过程中王某意外摔倒致伤。几天后,王某因伤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右肱骨外科颈骨折、右肱骨大结节骨折,其伤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王某认为黄某持棍对其追打,致使其摔倒受伤,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黄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并未举示证据证明黄某持棍追打,病历上也没有用棍击打致伤的伤情诊断,由此可见王某的受伤与黄某的行为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同时,黄某采取的喊叫、追赶等行为并未超出一般人的合理预见范围,故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菜主喊叫、手持棍棒追赶,是否属于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因此,《民法典》规定了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因情况紧迫可实施紧急自助行为。在这种合法的自我保护行为中,即使造成他人伤害,只要这种行为是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的,就不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大妈偷菜的行为涉嫌侵害菜主的财产权,菜主为防止事后无法举证和追索,致使自己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制止并追赶的行为未超出合理限度,属于合法的自助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应从行为人的过错、行为的违法性、发生损害结果、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进行分析判断。

本案中,大妈并未举证证明菜主持棍追打,且其病历中也未记载有棍棒击打的伤痕,这表明她的受伤与菜主的行为之间并无直接的因果联系。因此,菜主无需对大妈的受伤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律关于“自助行为”的定义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受到不法侵害之后,为保全或者恢复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

自助行为的性质属于私力救济,与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的性质相同。

律师提醒

民事主体在日常生活中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违反法律。任何违法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容许的,不会因为“谁受伤”而“谁有理”,更不会因为“谁哭闹”而“谁有理”。司法不会让任何一个守法者为他人的违法行为或过错买单,也不会让任何人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