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碰瓷林心如被判道歉赔偿7万 肖像权姓名权不容侵犯
网店碰瓷林心如被判道歉赔偿7万
在流量经济背景下,“明星代言”和“明星推荐”成为了商家促销的常见手段,但未经授权使用明星形象以“蹭热度”可能触犯法律界限。最近,厦门市海沧区法院公布了一起涉及侵犯演员林心如肖像权的案件,发生在一家通过电商渠道销售洗护用品的化妆品公司。
该公司利用林心如参与娱乐节目的图片,将其与自家产品合成宣传海报,不仅在店铺首页展示带有“携手明星 一起变美”、“林心如节目推荐”字眼的海报,还在多款商品介绍中声称是“林心如节目同款”、“林心如倾情推荐”,并配以林心如的肖像照片。林心如方面得知此事后,以肖像权和姓名权受损为由,对该化妆品公司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确认,化妆品公司未获林心如同意便在其网店使用其肖像和姓名进行宣传,侵犯了林心如的权利,需承担责任。尽管该公司声称得到了节目制作方授权,但未能证明林心如本人同意使用其形象和名字。此外,法院指出,该公司制造的宣传效果容易误导公众认为林心如与该品牌有代言合作,构成了虚假代言行为。
考虑到林心如的公众影响力、公司的过错程度以及侵权行为的范围,法院判决化妆品公司需在涉事网店平台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林心如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7万元人民币。判决结果出炉后,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接受了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