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生子女子要求每月1元抚养费 法院:由子女自行承担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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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日,海南万宁。女子彭某与男子傅某同居生下儿子傅某某,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感情破裂后,彭某状告傅某,要求其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元,至儿子傅某某年满18周岁止。
2、事情起源于彭某和傅某同居生下儿子,但双方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感情破裂后,彭某状告傅某,要求其每月支付儿子生活费1元。
3、法院认为,1.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2.不能抚养孩子的生父母,也应当支付孩子生活费和教育费。3.本案中的孩子才两,更应当支付抚养费,但根据被告的经济状况,以及对方是否有子女等因素。
4、4.经常变更环境也对孩子成长不利。法院确认孩子由母亲抚养为宜。5.而母亲当时要求被告支付1元,是有其象征的收取意义。法院经审理,非婚生子傅某某由母亲抚养,并由其自己承担抚养费。
5、不解的是为什么只要1元抚养费,你对这个案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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