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国税发 2009 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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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
4、第一节《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件)
5、一、完工产品的条件(与国税发[2006]31号相同)。
6、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7、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8、根据以上规定,只要符合产品完工的三个条件之一,不论会计上是否符合收入实现条件,是否计算出实际利润,计算所得税时就应该按照实际利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9、二、收入总额的规定(与国税发[2006]31号相同)。
10、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11、注意:这里所说的发票,包括企业开出的各种收据,只要以企业名义收款就要纳入收入;什么时候付出,再作扣除。(二)思考:六、预计毛利额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案例七、成本费用扣除范围。1第三、如何理解新税法的立法原则。遇到土地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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