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夜间驾驶闫某某的“英菲尼迪”在阜阳市人民路与颍州路交叉路口实施“漂移”
王某夜间驾驶闫某某的“英菲尼迪”在阜阳市人民路与颍州路交叉路口实施“漂移”,被他人拍摄视频后发到网上,阜阳警方连夜侦查将王某控制(本报曾报道)。11月1日,王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在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的行为导致车辆尾部险些与电瓶车发生碰撞,危害不特定人的安全,其行为引起群众精神恐慌。王某的辩护人则称,王某有高超的驾驶技术。而王某在事发两天前,也曾玩过“漂移”。该案将择期宣判。
三天驾车“漂移”两次
6月11日19时15分许,王某驾驶小轿车,车载闫某某,在阜阳城区河滨路与南京路交叉口处无信号灯管制的情况下,故意实施驾驶车辆漂移的危险行为,导致其他交通参与人停车避让,车辆尾部险些与电瓶车发生碰撞,危害不特定人的安全,其行为引起群众精神恐慌,当场向公安机关报案。
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王某批准逮捕。
6月13日23时许,王某驾驶小轿车,车载闫某某、温某某,张某某驾驶另一辆小轿车跟随在后。王某出于逞强、炫技的心理,在阜阳市主干道人民路繁华路段国贸商场十字路口处,利用左转弯道绿灯放行时间段故意实施驾驶车辆漂移的危险行为,转弯提速期间近距离驶入钮某某驾驶的电瓶车前方,危害不特定人的安全,张某某用手机将这次驾车“漂移”拍成视频并上传至网络。该视频在互联网被网民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责
王某是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成了庭审争议的焦点。对此,公诉机关表示,汽车漂移的运动场地要求安全系数极高,阜阳市国贸商场路口是阜阳城繁华地段,结合监控视频来看,虽然是夜间,但往来行人众多。且之前王某在当地天章水岸小区附近漂移时,险些碰到路边行人,均导致周围群众恐慌、紧张,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阜阳交警初步锁定了违法车辆的相关信息:漂移车辆皖K·00M51(英菲尼迪)、拍摄视频车辆皖K·MY945(保时捷)。
而辩护人表示, 王某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行为,其在两个公共场所漂移时,周围几乎没有行人通过,只有一辆电瓶车,不具备危险条件。国贸商场天桥虽然是繁华地段,但案发时基本没有人员车辆,这个时段、范围已不具备危险条件。
公诉机关则表示,王某的漂移行为不仅影响了正常交通秩序,而且一旦发生事故,必然是家破人亡,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王某驾驶车辆在市区道路中心两次漂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
法庭上,王某在自行辩护时表示,他对这次做出的过失行为表示非常后悔,对公诉人宣读的内容没有意见,愿意接受处罚。在看守所关押期间,每天都在自省,请给予从轻处理。
王某玩漂移时,车辆尾部险些与电瓶车发生碰撞。(视频截图)
辩护人向法庭出示一组汽车竞技类获奖证书和奖杯,以证明王某有“高超的驾驶技术”,开车时不会有危险驾驶发生。同时,对此前“民间认为王某是富二代、纨绔子弟”的传说予以澄清。其实,王某家庭经济状况一般甚至是贫穷,没有不良嗜好,工作之余仅有一个爱好——练车技。
公诉人表示,不论有多高的驾驶技术,都应该在足够安全的地方进行驾驶行为。阜阳城区的南京路与人民路是城市主干道,在这两个地方漂移必然会危害公共安全。鉴于王某有自首情节,本着惩罚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对王某依法从轻处罚。
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