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人员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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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在编人员可以在资格复审时可以不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在编人员经招录机关同意,可延至体检和考察时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2、各类企事业单位、各级党政机关工作的报考人员在资格复审阶段提供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是为了尽早确认在考察阶段,招录单位可以方便的调阅报考人员档案,了解报考人员相关信息;也为了尽早确认报考人员将来一旦被录用,能够顺利并及时的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3、如果报考人员被招录单位确定为拟录用人选后,原单位不同意报考人员辞职,会造成招录计划落空,职位浪费,影响招录单位和其他报考该职位的报考人员利益。
4、扩展资料:
5、根据《2018年浙江省各级机关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和《政策问答》第九条精神,资格复审前,中小学教师应书面报告所在学校。若未按要求报告的,由本人与学校协商解除聘用关系后再按规定时间办理报到手续。委培生须出具委托培养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
6、经与您联系了解,您系非中小学教师的其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在资格复审时可以不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7、需要提醒注意的是:若最终被确认录用为公务员,已参加工作或签约其他单位的人员,应自行与原单位协商解除其劳动合同关系。被录用人员收到录用通知书,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库。
8、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在职人员报考公务员,如何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9、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关于公务员考试中的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10、参考资料来源:温州市问政平台-资格复审时是否需要所在单位开具同意报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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