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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七条 仲裁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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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东南,我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七条,仲裁法司法解释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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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法司法解释

2、第一条,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3、第二条,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4、第三条,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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