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不得将灭火排险等“包装”成矿山生态修复项目
自然资源部再度明确要求,不得将工程建设项目、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煤田(层)灭火排险项目等"包装"成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立项实施。
在自然资源部14日召开的生态保护修复专题新闻发布会上,生态修复司副司长卢丽华介绍,近日出台的《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守土石料利用政策底线进一步完善矿山生态修复激励措施的通知》(下称《通知》),旨在解决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过程中过度采挖、违规销售土石料等问题,确保矿山生态修复规范有序开展。
我国矿产资源开发时间长、强度大,矿山生态修复历史欠账多、资金缺口大。卢丽华介绍,近年来,围绕构建市场化多元化投入机制,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自然资源部相继印发了《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等文件,对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合理利用废弃矿山土石料"作出明确规定。在促进资源合理利用、解决矿山生态修复资金不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卢丽华说,与此同时,一些地方在实施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中过度采挖、违规销售土石料,甚至打着"生态修复"旗号违法采矿,被执法部门查处,引发社会关注。
《通知》围绕构建完善矿山生态修复激励与约束并举制度,聚焦堵漏洞、守底线、增动力、促规范,在严守政策底线、完善激励政策两方面提出一系列新规定新要求。在严守政策底线堵漏洞方面,按照"明底线、设路标、严监管、防跑偏"的思路,充分衔接现有政策规定,进一步优化、细化了有关要求。
针对近年来个别地方出现的对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土石料利用政策把握不准确、修复项目科学性合理性不足、项目立项实施不规范、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通知》特别强调,不得将工程建设项目、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煤田(层)灭火排险项目等"包装"成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立项实施;对于需要保留用于开发建设的存量采矿用地,不再设立生态修复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立项并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土石料如何合理利用是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中普遍遇到的难题。卢丽华介绍,《通知》强调,坚持科学合理原则,落实"必要合理""影响最小化"要求,严格控制新采挖范围和新产生土石料数量,避免对地形地貌和植被水体等造成新的破坏。对确有必要进行削坡减荷、危岩清理的,须由具有相应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进行严格评估论证和工程设计后再实施。
《通知》要求,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不单独编制土石料利用方案,有关内容纳入矿山生态修复方案进行专章说明。各地可根据项目投资额度、土石料对外销售数量等情况,对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及其工程设计进行提级审查。
土石料如何合理利用是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中普遍遇到的难题。图为某地正在修复中的矿山。摄影/章轲
《通知》要求,矿山生态修复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土石料,应当优先用于本修复工程。卢丽华介绍,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通知》再次强调,凡涉及剩余土石料对外销售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应由县级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对外销售,不得由项目承担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直接销售或以赠与、互换等方式擅自处置,销售所得收益应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账户。
卢丽华介绍,从健全预防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角度,《通知》明确了矿山生态修复土石料利用过程中的4种主要违法情形和3种主要违规情形。
《通知》明确,按规定履行项目立项程序,采挖土石料或其他矿产资源;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过程中,超出批准范围(含平面和高程)采挖土石料;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过程中,剩余土石料销售收入由施工方或项目方占有;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方或项目方将剩余土石料以赠与、互换等方式擅自处置等,将被认定为违法采矿行为。
经批准的项目,虽按照方案及其工程设计施工,并将剩余土石料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处置、销售收入全额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账户,但土石料销售数量超出方案及其工程设计规定数量;经批准的项目,剩余土石料销售收入虽全额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账户,但未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处置;经批准的项目,剩余土石料虽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处置,但销售收入未全额纳入本级政府财政账户、未实施"收支两条线"等,将被认定为违规处置土石料行为。
卢丽华介绍,根据《通知》,在符合相关要求前提下,对拟保留用于开发建设的存量采矿用地,可按程序纳入城镇开发边界,并优先纳入土地储备库。各地应用足用好已有政策工具,推动新增和腾退指标合理使用。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为林地、湿地,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变更地类后可认定用于林地、湿地占补平衡,并根据修复面积给予用林定额和湿地指标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