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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税收征管和服务体系,助力新质生产力加速发展

导读 新质生产力由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而催生,以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其优化组合的跃升为基本内涵,...

新质生产力由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而催生,以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其优化组合的跃升为基本内涵,以全要素生产率大幅提升为核心标志,具有技术水平更高、质量更好、效率更高、更可持续的特征。新质生产力的形成,也必然引发生产关系的一次大调整,因而也有必要对现行税收征管和服务体系进行调整以适应新的生产关系,助力新质生产力的加速发展。

新质生产力对现行税收征管和服务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与传统生产力不同,新质生产力对税收征管和税收服务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包括:

一是需要构建与新质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新型税收征管体系。

传统生产关系是基于工业经济时代下物质资料的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具体可以体现为“企业—人”的关系,现行的税收征管体系也均是围绕“企业—人”这一社会关系进行构建,以更好服务工业经济时代的发展。而新质生产力形成的生产关系则是基于数字经济时代下生产资料的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其本质属于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其优化组合跃升下形成的新型生产关系,对传统生产关系有着质的改变,具体可以体现为“平台—人”的关系,因此,现行的税收征管体系也亟待从更好服务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进行转型升级,以助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

二是需要构建与新质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税收服务体系。

与税收征管体系相配套的是税收服务体系。不同的经济时代产生不同的生产关系,而不同的生产关系不仅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税收征管体系,还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税收服务体系。在工业经济时代下,传统生产关系表现为“企业—人”的关系,因此现行税收征管体系也均是围绕“企业—人”这一社会关系构建的,与之配套的税收服务体系也主要以服务“企业纳税人”为主。而数字经济时代下,生产关系发生了质的改变,已由传统的生产关系转变为了新型生产关系,因此,不仅对税收征管体系产生了新的要求,同样还对与之相配套的税收服务体系产生了新的要求。具体表现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必然带来了生产关系的大变革,未来将有更多的自然人参与到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过程中来,而新质生产力催生出的新型生产关系也将更多表现为“平台—人”的社会关系,因此,现行的税收征管体系不仅需要进行转型升级,以与新质生产力发展相适应,同时现行的税收服务体系也需要进一步调整优化,向服务“企业纳税人和自然人”并重进行转变,以与新质生产力发展相适应。

转型升级现行税收征管体系,优化调整现行税收服务体系,助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

综上,数字经济时代下,从加速新质生产力发展出发,急需对我国现行税收征管体系进行转型升级,并对与之配套的税收服务体系进行优化调整,以使之与新质生产力发展相适应。具体而言:

一是加快对现行税收征管体系的转型升级。

首先,要把握新质生产力形成和发展中生产关系的变化,通过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加快税收征管转型升级,建立与新质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新型税收征管体系,以新型税收征管体系赋能新质生产力的发展。

其次,要把握新质生产力、新型生产关系与税收征管体系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既要抓住新质生产力发展给税收征管体系转型升级带来的机遇,又要充分意识到新质生产力发展给税收征管体系转型升级带来的挑战,理性思考税收征管体系的变化方向。

再次,要建立以“自然人”为纳税主体的税收征管体系。在工业经济时代向数字经济时代转变的过程中,纳税主体也必然由现行的以“企业法人”为主体转变为以“自然人”为主体。这意味着未来税制结构将呈现出间接税比重下降、直接税比重上升的调整,相应的税收征管体系也应由重间接税管理逐渐转变为间接税和直接税并重管理。

最后,要借助数字技术的发展,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税收征管智能化改造。新质生产力是以第三次和第四次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为基础,以全要素生产率大幅提升为核心标志,不仅带来了新要素、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还带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可以借助数字技术的发展,将新数字技术与税收征管相融合,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税收征管智能化改造。

二是要加快对现行税收服务体系的优化调整。

首先,简化现行的税收征管流程。数字经济时代下,资源配置效率较工业经济时代已有很大程度的提高,而伴随着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以“自然人”为主体的纳税人占比将越来越高,税务部门服务的对象也将由“企业法人”扩充到“企业法人+自然人”,这意味着未来对税收服务需求将会急剧上升,但同时也意味着对税收征管效率和便捷性的要求将越来越高。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简化现行的税收征管流程,减少不必要的办税手续和环节,缩短纳税人办税时间,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以提高办税的效率。

其次,推动智慧税务的发展及其在税收服务中的融合应用。智慧税务既是数字技术和税收征管的结合,又是新质生产力在税收征管领域扩展应用的具体表现。新质生产力的加速发展必然会加速涌现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并带来税源结构的变化,一方面,税务部门应结合新技术持续推动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推进“以数治税”,实现全链条涉税信息监管,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另一方面,税务部门应加快利用大数据技术,分析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的运营特点以及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点,进一步制定出适应新质生产力特征的税收征管规则,助力新质生产力的加速发展。

再次,完善税收事先裁定制度以及预约定价制度在中国的应用。新质生产力加速发展的过程,必然会催生出大量的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而现行的税收政策的更新速度往往要滞后于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的产生,滞后的税收政策不仅会加大纳税人交易的不确定性,增加交易的涉税风险,还会阻碍新质生产力的加速发展。从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度、降低纳税人涉税风险来看,有必要完善税收事先裁定制度、预约定价制度在中国的应用,以更好地服务新质生产力的发展。

最后,加强国际税收征管协作与信息共享。创新不仅具有外溢性,创新要素也具有高度流动性,随着世界各国对科技创新的高度重视,不少国家相继出台了创新激励税收优惠政策,如专利盒制度,为此形成了税收洼地,加剧了国际逃避税行为。从优化国际税收营商环境、共享技术创新成果出发,应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征管协作与信息共享。

(田志伟系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熊惠君系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