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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改革后如何构建“大消保”格局?三部门披露职责调整情况

导读 日前,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安排的公告》(下称《公告》),明确金融消费者权...

日前,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安排的公告》(下称《公告》),明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调整有关部署,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公告》,金融监管总局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定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度、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等。

2023年3月份,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指出,组建金融监管总局,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并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证监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金融监管总局。这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此次《公告》即是对这一改革安排的落实。

《公告》显示,金融监管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

在这一协调机制下,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何调整?具体来看,金融监管总局统一接收转办金融消费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含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的投诉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接收转办金融消费者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征信机构的投诉事项,证监会接收转办证券期货基金业的投诉事项。

此外,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反映的信访、举报事项由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和监管权限分别接收办理。

今年以来,金融监管总局积极与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沟通,推动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建立信息共享、公众教育、适当性管理等协作机制。

金融监管总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曾通过专栏文章表示,加快构建“大消保”格局是落实金融体制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一方面,推动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建立信息共享、公众教育、适当性管理等协作机制。另一方面,建立与相关部委的沟通协作机制,争取工作支持,形成各部门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同题共答、同向发力的局面。另外,研究制定统一适用的政策措施,确保同类金融产品和服务适用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标准。

近期,金融监管总局多个派出机构在谈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时,均强调要强化与地方政府、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公安等的协调配合,构建“大消保”格局。

例如,金融监管总局河北监管局以统筹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为抓手,进一步推动调解组织向基层深入。目前河北全省已有10个地市成立了统一的银行保险纠纷调解组织,地市覆盖率达90.91%。2024年以来,全省调解组织共受理银行保险纠纷1514件,成功化解1012件,维护消费者经济利益1.21亿元。

再比如,金融监管总局吉林白山监管分局正在探索建立“一站受理、分级分流、联合化解”金融纠纷处理机制,未来还将在长白、抚松、临江、靖宇等4家监管支局建立“县域节点”,从而形成1个市级中心、4个县域节点的消保全覆盖网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