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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快评丨规范公权力使用,保护储户取款自由

导读 个人去银行取款还需要经过派出所批准?近日,这一令人匪夷所思的事情冲上了热搜。据媒体报道,6月11日,有网友发布视频称,其母亲携带了银...

个人去银行取款还需要经过派出所批准?近日,这一令人匪夷所思的事情冲上了热搜。

据媒体报道,6月11日,有网友发布视频称,其母亲携带了银行卡、身份证等证件,前往某银行取款转账,总金额不到10万元,却被银行告知需派出所同意才能办理。派出所审核后,才在银行窗口成功转账。

此事超出了很多人固有的思维范围,迅速引发了热议。对此“唯一”的“合理解释”是公安机关出于防范金融诈骗的需要而提出要求,银行方面需要配合反金融诈骗工作,否则要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尽管如此,此事还存在较多疑问。

其一,公安机关的“行为”是否规范,也就是公权力的行使是否规范有据。

2022年12月1日实施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如果公安机关据此做出相关要求,也应该公之于众。

可是,当媒体就此采访该派出所时,派出所相关人员却回答没有此规定,正常取款即可。如有大额取款需求提前向银行报备,派出所只会核实来源不明的款项。

这一回答语焉不详,不能不令人怀疑相关限制措施并没有形成规范性文件,而是随意而为。

这就涉及到了公权力规范行使的问题。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行政机关依法规范行使权力是基本要求。任何公权力的行使都要经过严格程序,要有法有规、有据可依,否则就是涉嫌滥用公权力。

其二,公安机关是否存在“一刀切”行为,银行是否存在一股脑接受行为,从而影响到个人权利。

据媒体报道,该银行工作人员确认,辖区派出所要求,取款2万元以上,需银行工作人员向派出所报备,派出所对客户账户核实后,才可取款。两万元就需要派出所审核,会给人们带来多少困扰和不便。从浅了说这种行为叫随意,从深了说这叫懒政。

另外,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取款自由是储户的基本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银行和派出所,都无权设置法定程序以外的障碍,影响储户的取款自由。在这一点上,银行尽到了审慎义务吗?

总之,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不能随意为储户取款加设法规之外的障碍;如果确实需要采取额外的审核措施,应当确保合理合法、程序正当,任何口头的、暗示的行为都会助长随意性,损害公权力以及个人正当权利。

(作者系第一财经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