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化交易迎新规,高频交易成监管重点
程序化交易迎新规,高频交易被重点监管。
6月7日晚间,沪深交易所发布《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14日。
5月15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下称《管理规定》),对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监管作出总体性、框架性制度安排,并授权交易所细化业务规则和具体举措。
此次《实施细则》对《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全面配套和衔接,针对程序化交易报告管理、交易行为管理、信息系统管理、高频交易管理、沪股通管理、监督检查等具体事项作出细化规定。
对此有业内人士称,一方面,通过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加强机构合规风控管理、强化信息系统管理等安排,有利于促进程序化交易行业规范发展,更好发挥程序化交易在市场价格发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加强程序化交易监测监控、健全高频交易监管、开展差异化收费等方式,有利于降低程序化交易相对普通投资者的过度优势,更好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
“相信细则会促使量化机构进一步降低交易频率,更多研发长线投资策略并专注于资本市场价值发现功能。整体来看,可以提升资本市场稳定性并促进量化投资机构长期的健康发展。”上海衍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顾王琴对第一财经记者称。
高频交易被重点监管
高频量化交易近年来颇受市场关注。此次《实施细则》结合高频交易特点和潜在风险,借鉴海外经验,将高频交易作为监管重点。
高频交易具有短时间内申报、撤单频率极高,日内申报、撤单笔数巨大的特征,尤其高频量化交易全程没有人工干预,对于交易所系统安全和市场秩序的潜在影响相较于普通程序化交易更加突出。从海外程序化交易监管经验看,普遍将高频交易作为监管重点,采取订单标识、加收费用、禁止过快指令等方式从严管理。
此次《实施细则》专章对高频交易管理作出了规定,明确了高频交易的认定标准。即:将投资者交易行为存在单个账户每秒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300笔以上,或者单个账户单日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20000笔以上情形的,认定为高频交易。
同时,《实施细则》从程序化交易报告、差异化收费、交易监管等方面提出差异化的管理要求。
具体来看,一是额外报告,除一般报告要求外,还要求高频交易报告系统服务器所在地、系统测试报告、系统发生故障时的应急方案等额外信息。二是交易收费安排,明确将根据申报撤单的笔数、频率等指标设置收费标准,加收流量费、行情信息使用费等费用,提高交易成本,削弱高频交易的过度优势;三是加强交易监管,明确交易对高频交易重点监控,进行高频交易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可以按规定从严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有机构人士分析称,《实施细则》在高频交易的判断标准和差异化监管安排上为市场提供明确指引,目的在于一定程度上削弱高频交易在技术、信息和速度等方面的过度优势,管控消极影响,引导高频交易规范发展,让各类投资者在一个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中博弈。
提高异常交易监控标准
除了高频交易外,《实施细则》还对交易行为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沪股通管理等具体事项作出细化规定。
在交易行为管理方面,《实施细则》细化了瞬时申报速率异常、频繁瞬时撤单、频繁拉抬打压、短时间大额成交等四类重点监控的程序化异常交易行为类型,明确机构、会员的合规风控职责。
现行公开的异常交易认定标准,主要针对单一账户、单一股票的交易行为,对程序化交易存在一定不适应。《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异常交易认定标准,提升交易监控指标的针对性,重点监控可能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的异常程序化交易行为。
在业内看来,相关监控指标聚焦高频交易行为等关键少数,不会影响市场正常交易需求,普通投资者对监控将“无感”。
同时,《实施细则》提高了量化交易成本。参照国际监管实践,对过度占用系统资源的高频交易等行为,将收取更多费用,实行差异化收费。《实施细则》还要求证券公司合理使用主机交易托管资源,并按照公平、合理原则为各类投资者提供交易单元服务,不得为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提供特殊便利,以公平分配交易资源。
此外,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细则》对北向程序化交易管理作了细化,包括纳入程序化交易报告管理,执行交易监控标准,对其异常交易行为开展跨境监管合作等。
顾王琴认为,《实施细则》限制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在信息、技术等方面相对于中小投资者的优势,能够更好地维护中小投资者群体的利益。同时,对程序化交易投资者落实全链条监管,能够促进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完善内控合规体系建设,使程序化交易系统开发者和运营者提高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技术开发标准,确保程序化交易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影响几何?
A股市场程序化交易从2014年开始逐渐发展,目前在股票市场的交易占比在30%左右,已经成为影响市场的一支重要力量。
国内程序化交易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萌芽阶段(2014年),当时的程序化交易占比较低,2014年也被部分业内人士称为程序化交易发展“元年”;二是螺旋上升阶段(2015-2018年),规模逐渐增长;三是快速发展阶段(2019年至今),2019年起程序化交易快速发展,成为重要的一类投资者。
在上述机构人士看来,作为一种交易方式,程序化交易对市场影响具有两面性。一方面,程序化交易在提升市场活跃度、提高交易效率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市场流动性。另一方面,程序化交易确实在一些特定时点也存在策略共振、交易趋同等问题,加大了市场波动,也因其技术、信息和速度优势,引发了市场有关其不公平性的质疑。
“我们要理性、正确地看待程序化交易,不能‘一刀切’地全面禁止,但同时也不能任由其发展,不受任何约束和管控。总体应当从趋利避害、规范发展的角度,引导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合规交易,发挥其积极作用,管控好消极影响,切实维护市场交易公平性,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健康发展。”他称。
市场关心的一个问题,则是此次《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后,是否会限制流动性,导致市场下跌?
对此,上述机构人士认为,《实施细则》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引导程序化交易投资者规范其交易行为,减少市场冲击,平抑市场波动。市场对此应当客观理解,理性看待,避免过度解读、片面解读。
“合理全面的监管能够提高广大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吸引更多的资金进入市场,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顾王琴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