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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社论:为央企涉足金融业务设限凸显风险防控和服务主业发展

导读 6月3日,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召开扩大会议,其中针对央企金融业务提出,要从严控制增量,各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新设、收购、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

6月3日,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召开扩大会议,其中针对央企金融业务提出,要从严控制增量,各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新设、收购、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对服务主业实业效果较小、风险外溢性较大的金融机构原则上不予参股和增持。

这是对央企的金融业务进一步设限,目的包括防范金融风险和支持央企主业发展等,此举对规范央企金融业务会起到重要作用。

首先要看到,部分央企金融业务存在一定风险隐患。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事关国家安全和发展全局、人民财产安全,是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跨越的重大关口。

去年12月下旬,国务院国资委曾召开会议,部署央企金融板块业务风险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聚焦“四个领域”,即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坚决防范化解中央企业金融板块业务风险问题。

会议同时提出,要全面研判企业金融板块整体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风险一旦露头就要果断出手将其消灭在萌芽、阻断在早期,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其中的背景是,近年来,有的央企金融业务在公司治理、产品发行、风险管理、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方面较为薄弱,存在一定风险隐患。

其次是央企的金融业务必须回归到服务主业实业这个基本点。

产融结合是央企涉足金融业务的基本出发点,但随着涉足范围的扩大,业务也越来越繁杂,有的央企金融业务已经脱离了产融结合的初衷,甚至成为获取高额利润的工具。这方面例子有很多,比如,一家以能源领域为主业的央企,下属金融控股公司又作为“母公司”,控股和管理了10余家金融或类金融企业,业务涵盖证券、保险、信托、基金、期货、租赁等传统金融领域以及碳资产、私募股权管理、互联网金融等新兴金融领域。这就很难说是服从和服务于这家央企的主业了。

应该看到,央企金融业务的利润吸引可能会导致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将过多的资金配置到金融板块,从而削弱央企的主业发展,产生脱实向虚的现象。

上述扩大会议强调,国资央企要坚守发展实体经济的责任担当,坚持问题导向,加大监管力度,坚持回归本源、聚焦主业,着力严控增量,切实优化存量,立足发展与企业产业特点相符合、主业需求相配套的金融业务,提高为主业提供服务的金融业务占比,提升服务主业实业的能力和水平。

这里有几个关键词:回归本源、聚焦主业、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为主业服务占比。再加上今后要对服务主业实业效果较小、风险外溢性较大的金融机构原则上不予参股和增持的规定,就是为央企金融业务既设置了“红线”,也明确了方向。

正如有专家指出的,央企产融结合的第一要义是立足产业发展,也就是主业的发展,这是产融结合的前提和基础。

再次是必须加大对央企金融业务的监管。

上述扩大会议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责规定(试行)》,立足出资人定位,修改完善中央企业金融业务监管制度,突出严的基调,做到“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持续督促企业针对风险问题逐项落实整改措施,切实守住风险底线;对因违规或失职造成重大风险损失的进行追责问责,对涉及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构查处。

将于9月1日施行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对国有企业金融领域的违法违规问责力度进行了强化,也正在成为这一领域严格监管问责链条的重要一环。

总之,金融监管部门要对央企金融业务实施持续性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把防范金融风险放在重要位置,这一点还需要加强,央企也应该自觉作表率;央企开展金融业务的基本出发点是产融结合、以融促产、推进主业实业发展,这个初衷不能变,更不能走偏。对央企如此,对地方国企同样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