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四个特征(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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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系列有共同特征的行政措施的总和。
2、所谓共同特征,是指该种行政措施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特定事项做出的能产生行政法律后果的行为。
3、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4、 简而言之,即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5、具体行政行为有四个要素: 1.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这是主体要素。
6、不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一般不是行政行为。
7、但是,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实施的行为,也可能是行政行为。
8、 2.是行使行政权力所为的单方行为,这是成立要素。
9、即该行为无需对方同意,仅行政机关单方即可决定,且决定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方负有服从的义务,如果不服从,该行为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如税务机关决定某企业应纳所得税税额,纳税人应当执行,如果不执行,税务机关有权从其银行账户中划拨。
11、如果纳税人不服,也必须首先按决定纳税,然后申诉或起诉。
12、 3.是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这是对象要素。
13、“特定”是指某公民或某组织。
14、如甲打乙造成轻微伤害,行政机关为保护乙的权利而拘留了甲,该行为是对甲、乙作出的,甲、乙即为特定的公民。
15、 4.是作出有关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这是内容要素。
16、如专利局将某项发明的专利证书授予了甲企业,该企业即获得了该项发明的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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