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认管辖名词解释(默认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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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默示协议管辖,又称推定管辖、应诉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既无独立的管辖权协议,合中又无选择法院条款,也无任何口头承诺,只是当事人一方在一国法院起诉时,另一方对该国法院行使管辖权不提出异议,或是无条件的应诉,或是在该法院提出反诉。
2、这都表示当事人已经默示受该国法院的管辖。
3、 实践中,理解默示协议管辖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默示协议管辖的构成条件:(1)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涉外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事先并没有用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管辖的法院。
4、(2)人民法院既可以是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也可以是与本案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即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5、 (3)被告对原告确定起诉的人民法院的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
6、所谓不提出异议,就是指被告对原告确定的管辖法院没有要求另外选择其他法院管辖该案,在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了答辩状。
7、在此,不提出异议和应诉答辩应当同时具备,只有二者同时具备,才可推定为被告接受了原告选择的法院管辖。
8、在符合上述条件时才可认定被告认可了原告确定的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9、 2默示协议管辖只有在涉外协议管辖中才能被承认,国内协议管辖必须有明确的协议。
10、同时,原告在选择管辖法院时,不得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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